典型案例鄂尔多斯市中院发布优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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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与尚某于年10月18日签订了《预定房号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房号、面积、房屋价格及定金条款。尚某依约缴纳了定金,该房地产公司却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书》,将该房屋转卖第三人,且第三人已装修入住。尚某依据《预定房号协议书》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令解除该《协议书》并由该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作出维持判决。
本案中,尚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预订房号协议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书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并已实际支付定金。房地产公司将房屋转卖第三人并已交付使用,构成违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尚某请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款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在买卖合同领域同样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该条款明确违反预约合同的规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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