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河地区院派员赴鄂尔多斯对一名原县处级
年2月6日,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对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1名罪犯减刑案件的法庭审理,并就法庭审理发表了检察意见。该案在罪犯现服刑地鄂尔多斯监狱开庭审理,包头市两名*协委员也到庭旁听。这是我院首次跨地区在非监督单位开展庭审监督工作。
罪犯张某某,年因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年6月5日调入内蒙古包头监狱,年1月17日调入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服刑。该犯在调入鄂尔多斯监狱服刑前,包头监狱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减刑。
为方便罪犯出庭,庭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我院及包头监狱共同协商,拟在鄂尔多斯监狱开庭。为确保庭审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我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刚和驻包头监狱检察室副主任康璇赴鄂尔多斯监狱出席法庭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出席庭审的检察员通过对报请减刑罪犯张某某的个人改造情况、涉案赃款退赔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等进行了讯问,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对法庭庭审程序依法监督,发挥了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协委员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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