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死刑1人无期鄂尔多斯市中院宣判一起

年6月27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 合议庭在杭锦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甲、柴某甲、钱某某、柴某乙、张某乙故意杀人一案。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我院提起公诉。经我院公开开庭审理并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因承包工程欠下大量外债无力偿还,年初,张某甲欲通过伪造交通意外事故,将被害人雷某某(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兄妹的舅舅,单身、无父母、无儿女)撞死以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还债。年3月份,张某甲联系住浙江省义乌市的其妹夫被告人钱某某、妹妹被告人张某乙,称欲借钱某某的车用来撞死舅舅雷某某骗取保险,二人同意借车给张某甲。同月,张某甲分别将撞人骗保的计划告诉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并让柴某甲在撞人后充当肇事司机,承诺事成之后给柴某甲6万元,柴某甲遂答应。

4月8日,张某甲从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出发前往义乌市,4月9日晚到达时钱某某已去广州打工,张某乙将车钥匙给张某甲。4月10日上午,张某甲驾驶钱某某的浙CNA号越野车从义乌市返回岷县,4月11日抵达。4月12日上午,张某甲与柴某甲在岷县见面,张某甲让柴某甲与钱某某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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