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建设
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段艳霞律师
建工案件的成败往往取决于工程领域专业知识
王利明教授曾言:任何一门社会科学都在致力于从某一个方面认识和解读人类的社会活动。只懂法律,而不了解其它社会知识的法律人是不成功的。
深以为然。
特别是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过程中,工程领域专业知识对建设工程施工案件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制约尤为突出,在个别建设工程施工案件中,工程领域专业知识甚至成为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
论及建设工程施工案件所涉民事法律规范,从合同法到民法典合同编,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篇章无非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寥寥20余条,外加 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并修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同样不过20余条,除此而外似乎很难再寻可直接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审判的民事法律条文。
记得初办建设工程施工案件时,无知者无畏:自诩已将相关法律条文倒背如流,并自认为案件准备工作充分完备,再看到对方尽然未委托专业律师出庭,更是正襟危坐,志在必得。结果对方出庭应诉的是一位 工程师,我至今都记得他在法庭上如何给我和主审法官科普施工常识,让法庭成为他的施工现场。现在回想,他当年在法庭上讲的不过是最基础的施工常识,但却一剑封喉,让我敬畏丛生。于是,在庭后与当事人5次前去包头与他核量、对账达成调解,在此期间我虚心请教,对方也不吝赐教,终于使我在懵懂间初识什么是固定综合单价、什么是工程量清单、什么情况下叫变更、什么才是真正的签证、什么是直接费、什么是人材差、什么是主材、什么是辅材,甚至还磨着对方带我去了施工现场,给我科普了什么是土建工程、什么是安装工程、什么是装饰装修工程、什么是主体结构、什么是二次结构、什么是正负零、什么是模板机具……
还有一案曾让我哭笑不得:我代理劳务施工方主张工程款,对方律师举出一组监理处罚单,显示施工过程中因护坡塌方继续施工存在安全隐患而被处罚,并据此抗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因质量不合格而拒付工程款。因为当时工程已由发包方交付使用,我自然很不以对方的抗辩理由为然,但主审法官却认为既然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法庭断然不会支持工程款。法庭持此观点,实际上也系因为对工程专业知识陷入错误认识:首先,护坡仅系施工过程中地基开槽后,为了稳定边坡、保护边坡不致被冲刷、裂崩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当土建工程完成正负零后,护坡便没有存在的必要,而自然被填埋,护坡并属于主体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也不会影响主体工程质量,监理处罚单所述安全隐患系指护坡坍塌后继续施工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但并非会致使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其次,护坡并不属于劳务承包范围,自然不应由劳务施工方承担责任,监理处罚单虽表述不清,但了解工程常识的人即会理解监理系因劳务施工方在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施工,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可能引发安全事故,而对其作出处罚。最终还是施工专业知识救了场:鉴于该案施工现场已不存在护坡,我只能让当事人遍寻尚存护坡的施工现场,最终通过现场影像资料向法庭解释清楚什么是护坡,并让法庭信服护坡不可能影响主体工程质量。
诸如上述需应用工程领域专业知识应对诉讼中具体问题的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实在不胜枚举,相信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案件的同仁们亦感同身受。
也有同仁探讨并纠结:鉴于工程领域专业知识对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影响如此之大,那么是否应该及时考取建筑师、造价师等工程领域专业资格。个人观点:若有时间、有条件能系统学习工程领域专业知识,并考取工程领域专业资格,自然大有裨益;但即使不能考取工程领域专业资格,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深入学习建设工程施工实务,结合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服务技能高质量地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案件。
末了,回看全文,本想写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案件的经典案例,但提笔间总感以上心得似乎远胜某一具体案例的意义,所以聊以此文分享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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